​“高速限速120公里 国道40公里” 女子从高速驶入国道,因超速被罚200元后起诉

“高速限速120公里 国道40公里” 女子从高速驶入国道,因超速被罚200元后起诉交警 律师:交警处罚无效!

“高速限速120公里,国道40公里”。河北邢台,刘女士从高速驶入国道,因超速被罚200元,为此,她起诉交警。

刘女士收到交通违法通知短信,告知她,在某国道81公里885米处时,行车速度达到62公里的时速,属于超速50%以上不足80%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

她在网上查询了一下,发现这个81公里885米处,实际上就在高速出口的国道上,限速每小时40公里,这意味着当天她出了高速以后,就一头撞进了限速区域,可真是逮个正着。

仔细回忆后,刘女士想起来,当天中午,她出了高速收费站,就开始减速,作为一名老司机,肯定有这个意识,高速和国道的限速差别比较大,但没想到的,出口处的限速是40公里。“这样的限速设置合理吗?”刘女士思忖道。

为了验证自己的想法,她又开车去了一次现场。在高速出口,并没有限速的提示标志。按照国道的里程桩,在81公里885米处,果然有固定测速监控设施,而且在路的两侧和拍摄设备的上方,都有限速40公里的提示标志。

在一个网络平台上,刘女士发现,有不少网友抱怨此处测速,很多货车司机超速50%以上不足100%的情况下,被罚了1000元,并被扣去了12分。一家为车主服务的网站上,列出了众多电子眼违章拍摄点,某国道81公里885米也在其中,仅是网站监控到的超速违法行为就达了280起以上。

从高速的120公里限速到国道的40公里,落差如此巨大,刘女士认为,这明显是断崖式限速,交警设置的测速点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左思右想,她决定打这起官司,就算不为自己,也要提醒一下警方,这样的设置对于车主来说,不是限速,是个陷阱。

按照程序,刘女士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结果却让她大失所望,复议决定维持了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更让她惊异的是,不知是粗心大意还是进行了重新认定,在复议决定中,认定她当时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02公里。

102公里意味着超速100%以上,按规定要扣12分,罚款2000元,这样的复议结果她当然不能接受,于是,她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和政府的复议决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律师:交警处罚无效!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注意!本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所对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简而言之,本案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交警队一方。

交警在法庭上举证称: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五)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200元罚款。

据此,交警认为,事发路段限速40公里,刘女士以62公里每小时的时速通过,已超速50%-80%,因此,交警对刘女士的超速违法行为一次性记12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刘女士听后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照片拟证明:出了高速口处的东西两侧及拍摄设备上方均有限速提示标志,但是,高速出口处未设立限速提示标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即刘女士驾车通过的时速确实是62公里每小时,其本人认可数据,但刘女士认为交警队测速设施设置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交警队却坚持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交警队的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固定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

(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上述交通标志至测速点之间有交叉路口的,应当在交叉路口增设相应的交通标志…。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交警队的固定测速取证设备设置不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综上,一审法院以交警队的执法程序违法为由,依法判定交警队败诉。即判定交警应当撤销对刘女士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撤销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

一审宣判后交警不服。交警上诉时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法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规章,因此,交警认为,一审法院判定其一方撤销对刘女士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为进一步规范交警部门查处机动⻋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严格公正执法,保障机动⻋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下发的《指导意见》系规范性文件,一审法院引用该规范性文件依法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也支持刘女士的诉求,维持原判。

(零度时评综合河北邢台中院、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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