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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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是以刑事诉讼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属于部门法学。其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刑事诉讼立法。刑事诉讼法学首先要全面、系统地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从理论上进行科学的阐述和说明。不仅要研究、论述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性,而且要研究、论述它的科学性,以及具体条文的含义和运用。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刑事诉讼法,不断地发展刑事诉讼理论,更好地指导刑事诉讼的实践。因此,刑事诉讼法学的首要任务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注解。这种注解虽不是按条文顺序逐一进行的,但必须遵守条文的精神实质。法律条文的突出特点是抽象,尽管立法者在立法之前要考虑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但也难以穷尽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为使所立之法不因时势之变迁而频繁修改,只得以抽象、模糊代替具体、明确。假如没有注释法学家对抽象、模糊的法律规范加以注解,公民就不知其所云,法律的实效将受影响,此乃刑事诉讼法学存在的必要性之所在。

(2)刑事诉讼实务。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研究刑事法学的目的还在于指导刑事诉讼的实践。因此,刑事诉讼法还要研究刑事诉讼实务,分析刑事诉讼法在具体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既要研究正面的经验,又要研究反面的教训,更要针对在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究,作出科学的解答。通过总结和研究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指导刑事诉讼立法以及新的实践活动,使刑事诉讼法不断得到修改、完善,更加适应新的形势。

(3)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理论是人类对刑事诉讼活动不断进行探索和研究所得出的重大的带有规律性的认识,是从立法和实务中总结出的重要研究成果。古往今来,已经形成了许多成熟的、为人们所共同认可的重要理论,如诉讼目的理论、诉讼原则理论、诉讼构造理论、诉讼行为理论、诉讼主体理论、诉讼证明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等。这些理论所呈现出的研究成果,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不仅有助于推动立法的变革以及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同时,刑事诉讼理论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随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必将产生更加丰富的新的研究成果。

二、刑事诉讼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1)刑事诉讼法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刑法的理论和实践;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因此,要正确认识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的关系,就

必须首先描清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形式,是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唯一途径,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的形式,不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发现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的内容就无从实现;刑法是内容,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所在,如果没有刑法定罪量刑的规定,刑事诉讼就失去存在的目标,成为无内容的空洞形式。既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如此密切,那么作为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刑事诉讼法学和研究刑法的刑法学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十分密切。

(2)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侦查学、法医学的关系。刑事侦查学是研究如何发现、收集、提取和固定证据,以发现和证实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的专门学科。它研究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如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如痕迹学、指纹学等)、策略方法(如侦查实验、鉴定等)查明案件事实。法医学则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人身伤亡、病理状态等问题,为查明案件事实,处理某些刑事案件提供科学根据的学科。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而刑事侦查学、法医学的任务都是发现、收集、固定和提供证据。所以,刑事诉讼法学同刑事侦查学、法医学有着共同的目的,而且是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的。其中,刑事侦查学侧重侦查策略和侦查技术,法医学侧重侦查方法,刑事诉讼法学侧重侦查程序。

(3)刑事诉讼法学与监狱学的关系。监狱学是研究犯人的教育、改造与管理的一门学科,属于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学科。刑事诉讼法学和监狱学的关系主要在于研究阶段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只是如何准确认定犯罪、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怎样将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交付执行的问题,而监狱学则是研究如何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和管理。但是两者又有交叉的地方,例如减刑、假释以及对犯人新罪、漏罪的追诉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和监狱学中都要涉及,只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

(4)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关系。刑事政策学是一门对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法规范、刑事诉讼规范和行刑规范)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的学科,这种价值判断包括立法时的价值选择和立法后的价值评判两种。刑事政策学创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刑事政策学对刑事诉讼规范及其适用具有指导作用。例如,当某一刑事诉讼规范包含几种意思时,司法者按何种意思理解往往受到特定时期国家刑事政策的影响。

三、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范畴

(1)刑事诉讼历史类型。指以刑事诉讼所维护的社会制度和阶级利益为标准,即以刑事诉讼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刑事诉讼所进行的划分。依此标准,人类历史上先后存在过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学习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既要看到刑事诉讼的阶级性(即刑事诉讼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一定是为维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秩序服务的),又要看到刑事诉讼的社会共同性(即刑事诉讼作为追诉犯罪的操作规程,必然存在一些经过不断探索而获得的反映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人类共同文明成果)。

(2)刑事诉讼结构。指刑事诉讼各主要主体,即起诉方、被告方和裁判方在刑事诉论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人类历史上先后存在过古代弹劾式、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和近现代混合式诉讼三种刑事诉讼结构形式。在现代混合式诉讼结构中又存在英美当事人生义诉讼结构和大陆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在主体层面上与大陆职权主义诉论结构比较接近,但逐渐吸收了一些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技术性因素。

(3)刑事诉讼功能。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客观目标。刑事诉讼具有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功能。犯罪控制功能指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惩罚已然的犯罪;同时通过刑事诉讼程序隔离犯罪事件的双方,防止纠纷的升级,并警示和遏制未然的犯罪。因此,犯罪控制的内涵比惩罚犯罪的内涵更为丰富。人权保障功能指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干预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明确授权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限度内进行,以防止国家刑事追究权的恣意行使。刑事诉讼应当从总体上兼顾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功能,但有时也会出现两种功能相冲突的现象。因此,在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中,有时会在两种功能的选择上有所侧重,例如,技术性侦查措施侧重的是实现犯罪控制功能,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侧重于实现人权保障功能。

(4)刑事诉讼职能。指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作用和功能。诉讼主体不同,诉讼职能也就不同,每一诉讼主体都在特定职能的驱使下,为相应的诉讼行为,尽相应的诉讼义务。由于现代刑事诉讼的主体结构是由控、辩、裁三方组合而成的,在各种诉讼职能中,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便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其他职能都是为实现这三种职能服务的。所谓控诉职能,是指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所谓辩护职能,是指反驳起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能;所谓审判职能,是指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职能。这三种职能的组合方式和互动关系决定了刑事诉讼的结构模式。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这三种基本职能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控审分离、控辩平衡和审判中立。

(5)刑事诉讼阶段。指刑事诉讼程序的步骤和运行秩序。刑事诉讼应当分阶段循序渐进地进行,这是刑事诉讼同行政工作方式的一个重要区别。我国刑事诉讼共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大的阶段,审判阶段又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各诉讼阶段之间是前后依存、节节递进的关系,各诉讼阶段的启动都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上一阶段向下一阶段的推进也必须按照法定的要求进行,前一阶段是后一阶段的基础,后一阶段是前一阶段的延续,既不能任意颠倒诉讼阶段,又不能任意超越诉讼阶段。

(6)刑事诉讼价值。指刑事诉讼满足各诉讼主体需要的有用性。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探讨和研究,但在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各种价值中,最根本和最重要的一对价值是公正和效率。公正是刑事诉讼应当追求的主体价值,即国家展开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效用在于通过刑事司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诉讼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所体现出的公正,其主要体现是:(1)诉讼程序严格依法进行;(2)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3)各诉讼主体能够依法参与诉讼的进程并充分表达意见;(4)诉讼中能够做到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4)违反程序办案的救济机制畅通、制裁机制有效。效率是刑事诉讼应当追求的辅助价值,即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刑事诉讼应当尽可能快速推进,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久押不审,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期限办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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