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证书属于逮捕书吗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刑事拘留证书属于逮捕书吗”这个问题。刑事拘留和逮捕是两种不一样的法律程序。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阶段,遇到紧急情况,对涉嫌现行犯罪或重大犯罪的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限制人……

一、刑事拘留证书属于逮捕书吗

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刑事拘留证书并不等同于逮捕通知书。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承担审理职责的案件进行侦査期间,在遇到法定紧急状况之时,对那些涉嫌现行犯罪或者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所实施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实体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而逮捕则是由检察院、法院经过批准或者决定,再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一项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对那些已经掌握了确凿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并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全面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拘留和逮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阶段,面对紧急情况,对涉嫌现行犯罪或重大犯罪的嫌疑人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而逮捕则是在检察院或法院批准下,由公安机关执行,针对已掌握确凿犯罪证据且可能面临重刑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动。 两者目的和适用条件有所区别。

二、刑事拘留需要逮捕证吗

通常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并不需要提供逮捕证,但如需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正式逮捕则必须出示逮捕凭证。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条例,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职务之时,须向待捕者出示逮捕证以示执法的权威性;

逮捕之后,应该在第一时间将被捕者移交至看守所加以关押。

此外,为确保相关公民权益的保障,公安机关除在无法通知或通知无果等特定情况外,应于逮捕行动完成后的24小时之内,尽快地通知被捕者的亲属知晓此项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三、刑事拘留需要什么条件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和标准。具体而言,需要满足如下七个要素:

1.实施者正在筹备犯罪活动、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完成后及时被警方侦破并进行了追捕;

2.案件的受害者或案发时在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涉嫌犯罪的人员为实施者;

3.在实施者的居所或工作场所内发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4.实施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

5.实施者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实施者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

7.实施者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刑事拘留和逮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侦查阶段,面对紧急情况,对涉嫌现行犯罪或重大犯罪的嫌疑人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而逮捕则是在检察院或法院批准下,由公安机关执行,针对已掌握确凿犯罪证据且可能面临重刑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动。 两者目的和适用条件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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