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条件求和方法有哪些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取保候审的条件求和方法有哪些”这个问题。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于那些没有被逮捕,或者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找……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求和方法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没有被执行逮捕或逮捕以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一项保护性措施。

这项措施旨在防止这些对象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从而强迫他们提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保证书,承诺他们会随时待命以便接受审理,并且不会逃离居住地或中断与公安机关的联系。

因此,这种措施可以理解为一种准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监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等待继续审理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实施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如果他们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再次,如果他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申请取保候审的方式通常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通过保证人或保证金,确保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承诺随传随到,保持与公安机关联系,以等待进一步审理。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要本人才能取吗?

在我国,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并非仅能由被取保候审者本人提取,同时也允许其合法授权他人代理进行领取。

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所谓取保候审保证金,即专指司法机关在作出关于同意赋予特定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权利的决定之际,基于保障该被告人未能擅自妨害甚至逃避刑事诉讼程序活动的考虑,责令其向司法机构交纳一定额度的现金所形成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机关是哪个

关于解除羁押状态进行审查的决定权,通常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三个司法机构。对于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权限归公安机关所有;针对审查起诉阶段,则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决定;而在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的权力则由人民法院掌握。然而,各个审判环节之下的执行职能都将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实现。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保障人权措施,其实施有着极其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各决定机关将会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多方面因素,以决定是否准予取保候审。同时,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地区等。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通过保证人或保证金,确保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承诺随传随到,保持与公安机关联系,以等待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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