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向什么机关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取保候审向什么机关”这个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为了让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责任,通常会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开具保证书,确保自己能随传随到,不逃避拘禁。这种方式就……

一、取保候审向什么机关

在实施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尚未经过逮捕程序或是已經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保障这些人员不至于逃避调查、起诉与审理的责任,通常会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而且还会开具相应的保证书以便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无法逃脱拘禁状态,这也是一种较为灵活且相对宽松的约束方式。

这种方式就是我们常说的“取保候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诉讼中,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为保障其不逃避责任,常责令提供担保人、缴纳保证金,并开具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不逃避拘禁。 此灵活宽松的约束方式即“取保候审”制度。

二、取保候审向谁申请

当事人有权向相关案件的调查执法机构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若在案情调查阶段,该申请可以递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处理。

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包括缓期执行)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等附加刑的罪犯,以及患有严重疾病导致行动不便、无法独立生活和照顾自身需求,或是正处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且经评估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下,这些犯罪嫌疑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向哪个部门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通常需向负责相关事例办理的执法机构提出申请。在刑事事例的处理过程中,通常会将其划分为三个关键阶段,即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申请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相关申请文件;而在审判阶段,则须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在申请取保候审时,申请人须详细陈述支持申请的理由,例如关联嫌疑人正处于严重疾病状态或无法独自生活,亦或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幼儿的母亲,抑或是可能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等等。此外,还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保障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申请能否得到批准,将会由负责该事例的执法机构依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为保障其不逃避责任,常责令提供担保人、缴纳保证金,并开具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不逃避拘禁。 此灵活宽松的约束方式即“取保候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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