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有哪些案件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取保候审后有哪些案件”这个问题。对于那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罪行较轻,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单独附加刑的案件。 2.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后有哪些案件

以下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类型: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执行附加刑的案件;

2.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其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体质状况较差、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其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审结完毕,需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包括:一,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单独附加刑的案件; 二,虽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候审不威胁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体质差、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的母亲,取保不威胁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已羁押一段时间但案件未结,需继续取保的案件。 这些条件确保了司法公正与人性关怀的平衡。

二、取保候审后可以不可以开车去异地呀

被判处取保候审后,原则上是允许驾驶机动车前往其他地区的,然而请注意务必事先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如未获执行机关同意,则应当严禁自行离开居住地以及工作单位所在城市或县城。

若个人住址及工作单位出现任何变更情况,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待得到其批准后方能离开原住址和工作单位,切勿擅自行动。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起诉,还用交钱吗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交纳的保证金,何时可以返还这一问题,最终取决于被取保候审人员所展现出的行为方式。假设在整个取保候审阶段内未出现违法行为或事故,并且于此前提下,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先前交纳的保证金当进行归还。但是,这之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检察机关的不予起诉并不代表法律责任的彻底消除。在许多情况下,如犯罪行为轻微,或是证据并不充分完备时,都可能导致检察机构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此外,假如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发生了诸如鉴定费、公证书费用等额外支出,这些费用的负担情况将根据实际状况和相关法规法规予以评估判断。通常说来,如果此类费用的产生直接关乎事例处理流程,以及存在明确的收费凭据证明其合理存在,或许便需要支付;反之,若缺乏此类证明文件或凭证,则不应对其进行强制收取。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包括:一,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单独附加刑的案件; 二,虽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候审不威胁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体质差、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的母亲,取保不威胁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已羁押一段时间但案件未结,需继续取保的案件。 这些条件确保了司法公正与人性关怀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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