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应该由谁办理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取保候审应该由谁办理”这个问题。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三方共同负责的一项制度。 在侦查阶段,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接手。三……

一、取保候审应该由谁办理

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一般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进行办理,具体的情况如下: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此项职责主要由当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则由人民检察院接手处理;

最后在审判环节上,这是由人民法院来履行相应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事宜涉及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方。 侦查阶段,公安部门负责实施; 审查起诉阶段,则由人民检察院接手。 这三方共同确保取保候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得必要的自由,同时确保案件侦查和审理的顺利进行。 各方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各司其职,确保程序公正和效率。

二、取保候审条件主要有哪些

取保候审的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可能面临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如果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足以威胁到社会安全稳定的危险因素时;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依法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处罚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被逮捕,然而由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原因而无法执行逮捕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的妇女身份状态下;

以及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条件必须要律师吗

依法对犯罪分子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司法程序,并不必定要求其搭档有律师参与其中。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设定的条件主要包含有:犯罪分子所涉及的事例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并处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对判决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分子,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时,事例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推进事例审理工作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由于律师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能够更为精准地阐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从而提高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的概率。

取保候审事宜涉及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方。 侦查阶段,公安部门负责实施; 审查起诉阶段,则由人民检察院接手。 这三方共同确保取保候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得必要的自由,同时确保案件侦查和审理的顺利进行。 各方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各司其职,确保程序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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