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抢劫罪是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这个问题。抢劫罪可不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啊!它是这样的,犯罪分子图谋不轨,想把别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就对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动粗,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把……

一、抢劫罪是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抢劫罪并不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类型。

抢劫罪是指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并且针对财物的所有权人和保管人在现场采用暴力手段、威逼恫吓或其他强制方法,强制性地侵吞公共财物或者私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所谓"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实际上就是指那些主要通过不作为方式进行的犯罪活动,但这些犯罪活动通常规定要通过作为方式加以表现。

然而,抢劫罪则是需要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暴力、威慑或其他强制措施,以便从他人手中夺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并非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它涉及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现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则主要指通常应以作为方式实施,却以不作为形式完成的犯罪。 抢劫罪明确包含积极的作为行为,故不属于此范畴。

二、抢劫罪是不是可以被假释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假释仅适用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且对于累犯以及因涉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行为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的罪犯则不在假释之列。

此外,假释的适用还需满足执行部分刑罚的前提条件。

具体来讲,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所应执行的原判决刑罚必须已执行过二分之一以上;

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需要实际执行10年以上方可申请假释。

最后,假释的适用对象还须是那些确有悔改表现,并且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

因此,我们无法简单地回答“抢劫犯能否适用假释”这个问题。

如果某位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满足上述所有假释条件,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抢劫罪是不是立案标准

抢劫罪为典型的行为犯,其并不受涉案金额多少的影响,犯罪的成立仅仅依赖于抢劫这一行为本身。因此,一旦出现抢劫行为,便应立即立案,进行刑事追诉程序。抢劫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法方式强行获取他人私人财物的行为。尽管该类事例的立案与否主要依据的是抢劫行为这一实质要素,而非物品价值的多寡。例如,即使行为人仅成功夺取少量财物,甚至未能实际取得任何财物,只要其在过程中采取了暴力或胁迫等手段,那么他的行为便满足了抢劫罪的立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判定,往往需要结合抢劫行为的具体手段、情节以及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然而,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抢劫这类严重侵犯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生,通常都将面临刑事立案调查的命运。

抢劫罪并非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它涉及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现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则主要指通常应以作为方式实施,却以不作为形式完成的犯罪。 抢劫罪明确包含积极的作为行为,故不属于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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