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既遂的界定主要有“失控说”和“控制说”两种观点。 “失控说”认为,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是判定盗窃罪既遂的关键。如果……

一、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领域中,针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界定,常见的论点包括了“失控说”以及“控制说”两种观点。

其中,“失控说”主张,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权,那么盗窃者的行为便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

而与之对立的“控制说”则强调,只有当行为人能够真正地掌控住涉案财物时,才能算得上是盗窃罪的既遂。

因此,要想准确认定盗窃罪是否成立,必须结合其犯罪对象、实施犯罪的具体环境和各种客观条件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

举个例子来说,若是涉及到体积较小的物品,一般的做法便是只要该财物成功被行为人转移到了他自己所能操控的掌控范围之内,便可视为既遂。

然而若涉及到大型物品的话,那么只有当这些物品被搬离原有的特定场所,并成功摆脱了被害人的控制之后,方能被认定为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既遂的界定主要有“失控说”和“控制说”两种观点。 前者强调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后者则注重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 这些观点为判定盗窃行为是否完成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关于盗窃罪多久才可以探监

1.家族成员暂时无法对当事人进行探访,仅能委派委托的律师方可进入看守所进行会面交谈。

当涉及到盗窃嫌疑案而被送进看守所时,作为家属未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是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探望的。

依据相关规定,在看守所拘留期间,为防止犯罪分子互相串供,影响案件的深入调查和审理,当事人将被禁止非官方人员进行探望。

2.受刑事指控的犯罪分子在遭羁押期间,如得到办案机构的批准且经公安局许可,是有机会与其最近的亲属进行通信以及会面交流的。

以盗窃公共或私人财物为例,若盗窃数额较大或次数较多,或者是入户行窃、持凶器作案、惯扒手等行为,将会面临三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需承担相应罚金的法律责任;

若情况更为恶劣,则可能被判决十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需要同时负担罚金或者财产损失赔偿。

在确认罪犯的犯罪性质后,各个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先前规定的额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个人或团体以非法占有的意图,对国家、集体及私人财物进行秘密窃取,其数量达到了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量较多的情况以及多次实施盗窃,包括入室盗窃、携带危险物品进行盗窃、以及在公共场合偷盗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等情形。

在上述法律法规指导下,对于那些盗窃公私财物数量达到特定程度的罪犯或者有多次盗窃记录、入室盗窃经历、拥有携带着的危险物品进行盗窃以及在公众场所进行扒窃行为的罪犯,将受到相应的刑罚惩处。这些刑罚通常涉及到短期至长期的有期徒刑、劳动改造或强制治疗,同时也可能伴随着罚金的罚款。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概念作为盗窃罪量刑的重要参数,其具体的衡量准则会因地域性的差异而略有不同。另外,如果有谋求二年内实施超过三次盗窃行为的话,也属于多次盗窃的一种类型。当一名罪犯非法侵入供他人居住,并且与外界环境形成紧密隔离状态的住所,实施盗窃时,就构成了入户盗窃。而扒窃则主要指在各种公共场所或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时,对他人身上携带的财物进行秘密窃取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既遂的界定主要有“失控说”和“控制说”两种观点。 前者强调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后者则注重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 这些观点为判定盗窃行为是否完成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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