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底是几天后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活动的自由度需受到一定限制,且此种限制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逮捕或已经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对其不进行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取保候审的期限。
然而,若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将视情节轻重,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其他更为严厉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以保证其随传随到,避免羁押的一种措施,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若违反规定,司法机关可没收保证金,责令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采取更严厉措施如监视居住、逮捕。 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取保期限。
二、取保候审执行机关通常是哪里
依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当人民法院正式宣布某位被告人享有取保候审权利之后,应当将有关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立即呈递至当地同级别公安机关进行执行;
如果该被告人不住于本地,则应该将上述文件和材料转交给其本人居住地所对应的公安机关执行。
如涉及到被告人需要采用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的话,那么应在核实保证金已成功缴存至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项账户以后,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银行开具的收款证明以备查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三、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谁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乃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点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制度的决策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当权力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便会将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必要的资料文件送达给执行部门实施。而执行机关则需要承担起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的职责,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以保证其随传随到,避免羁押的一种措施,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若违反规定,司法机关可没收保证金,责令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采取更严厉措施如监视居住、逮捕。 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取保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