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谁”这个问题。贪污犯罪主要涉及两类人群: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任职的公职人员;二是那些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包括国有与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工,以及依法律……

一、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贪污犯罪的实施者主要涵盖了两种人群——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委托来进行国有财产管理与运营的人员。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特指那些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职的人员;

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从事公务事务的员工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所派出到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并从事相应公务的人员,同样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此外,还有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犯罪主要涉及两类人:一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二是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包括国有与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工,以及依法律规定参与公务的其他人员。

二、贪污罪的犯罪数额起点是怎样的怎么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

刑法规定,针对贪污案件的涉案金额起步标准是三万元人民币。

在估算贪污物资的价值时,应当将有效的对应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来确定。

例如,如果贪污的是某个单位所用的办公用具,那么估价时就应该按照该单位购买这些用品时的正常市场价格来计算。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有什么

贪污罪的侵犯客体主要集中于公共财物,这其中包括了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人民团体操控、运用或是运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财产,也应视为公共财物对待。

举例来说,国家发放的救灾款项、扶贫款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以及国有事业单位因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直接犯罪侵害对象。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确立,必须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贪污犯罪主要涉及两类人:一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二是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包括国有与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工,以及依法律规定参与公务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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