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方式是什么?

一、离婚案件财产的分割方式是什么?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对于离婚财产的相关分割,首先如果是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已经将婚前财产进行了相关的公证的话,那么只需要将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可。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相关分割有不同已经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方式通常依据法律规定、双方的协议以及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详细的回答,包括措施、理由和法律依据。 ### 一、财产分割方式 1. **协商分割** - **措施**: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如何分配共同财产。 - **理由**:协商能够减少冲突,提高效率,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关系。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可以就共同财产的处理进行协议。 2. **法院判决** - **措施**: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 **理由**: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能够确保公正与合法性。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了在没有协议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判。 3. **按比例分配** - **措施**:一般情况下,共同财产会按照50%的原则进行平等分配,但特殊情况可作调整。 - **理由**:公平原则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基础,同时也考虑到各自对家庭贡献的不同程度。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指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享有和承担。 4. **特定情形下的不平等分配** - 例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出轨),另一方可请求不均衡的份额划分。 -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76条,该条款规定了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时,可影响其对共同财产的请求权。 ### 二、特殊类型资产处理 1. 个人独立资产 * 在婚姻前或继承得到的个人资产通常被视为个人财富,不参与共同财富划分。但需提供证据证明该资产性质及来源。 2. 婚后增值部分 * 如果某些独立资产在婚后增值,这部分增值可能被视为共同财富。例如,一方继承房屋,其价值增加部分可能需要与另一方分享。这种情况下,需要专业评估以确定具体数额。 ### 三、注意事项 - 在离婚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如银行账单、不动产权证书等,以便于证明各类资产及其归属; - 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 财务透明化非常重要,在谈判过程中应如实披露所有相关信息,以避免未来纠纷; ### 四、小结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自行约定和司法裁决。在此过程中,各种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因此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做出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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