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规定应有“兜底”条款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注明了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同时《婚姻法解释(一)》也对该条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然而,针对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某种情形下无法得到相应赔偿的实际,应对此条作出相应的修改。例如该条第(二)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解释(一)”第二条明确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笔者认为在该种情形中冠以“持续、稳定”二词有所不妥。从浅层次上看,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设立了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其规范的目的是在打击、遏制现实存在的“包二奶”等现象,但其更深层次的意义是在于维护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那么,一方经常性的卖淫、嫖娼及通奸行为应否列为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呢?卖淫、嫖娼、通奸行为一般表现为隐蔽地、与特定不特定(不稳定,更不持续)的异性发生性关系(不是共同居住)。按照“解释(一)”的规定,这种不具备“稳定地”、“持续地”及“共同居住”的卖淫、嫖娼、通奸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得不到相应的损害赔偿的。然而,卖淫、嫖娼、通奸行为同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一样,在本质上都是违背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及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也是一种严重损害社会公德的行为。若该三种情形导致离婚时,同样会给无过错方的精神上或物质上造成损害。

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同样,过错方严重的吸毒、赌博、强奸等其他情形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并不比上述规定的情形小,然而依照法律穷尽列举式的规定,无过错方便不能得到赔偿,而法律规定的事由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和弱者的保护和救济。故而应在该条规定“兜底”条款,可以表述为“其他造成一方当事人精神上或物质上损害的”。

### 离婚赔偿规定应有“兜底”条款 #### 一、引言 离婚是家庭关系的终结,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方面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离婚赔偿作为一种补偿机制,对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在离婚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兜底”条款,这可能导致一些特殊情况无法得到合理解决。 #### 二、“兜底”条款的重要性 1. **保护弱势群体** 在离婚中,一方可能因家庭责任或其他原因处于经济劣势。设立“兜底”条款可以确保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也能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合法权益。 2. **防止法律漏洞** 当前法律对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赔偿缺乏明确规定,例如一方出轨导致另一方精神损害,但现行法规未能覆盖所有情况。“兜底”条款能够填补这些空白,确保所有合理索赔都有依据。 3. **促进社会稳定** 离婚纠纷若得不到妥善解决,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通过设立清晰、公正的“兜底”条款,可以减少争议,提高社会整体和谐度。 #### 三、具体措施 1. **明确适用范围** “兜底”条款应涵盖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公平状况,如家务劳动贡献、精神损害等,以便在不同情况下都能提供相应支持。 2. **制定标准化程序** 设立统一且透明的评估标准,以便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公正判决。这可以包括对双方经济状况、过错行为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3. **加强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 最高法院可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适用“兜底”条款进行指导,并公布典型案例,为法官提供参考依据,从而提高裁判的一致性与公信力。 4. **公众宣传与教育** 加强对公众关于离婚赔偿权利及义务的宣传,使更多人了解自己的权益,从而增强维权意识,提高整体社会认知水平。 #### 四、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七章(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已有部分内容涉及夫妻财产分割,但对于精神损害及非物质利益尚无详细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指出受害者有权请求经济补助,这为未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基础。 3. 各地法院实践中的判例也表明,在特定情况下,应当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支持。因此,“兜底”的必要性愈加明显,可以作为进一步修订民事诉讼法或民法典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维护离婚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亟需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增加针对离婚赔偿问题的“兜底”条款。这不仅能够弥补现行法规中的不足,还将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家庭解散机制奠定基础,有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人文关怀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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