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人群如何合理避税?一年可节约十几万

企业发展规模大,需要更多有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能力高收入高,所以工资薪金方面也会存在一定的税负压力。

此时合理上税就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减少高收入人员税负压力的同时,又能降低公司的税收额度及成本。

一、改变工资结构体系1、股东分红方式

大部分国内年薪百万的高收入人群都会和公司签订年薪制合同,即每月给到的基础几万,年底根据公司营业额进行分红,通过工资单抵扣的方式减少税负。

如:股东分红,可以通过多次分红转入股东账户。

此时大财有道个税宝就能够帮助到高收入人群,会根据大家的实际情况提供工资单抵扣的最优分配形式,进而减少税负达到最佳上税效果。

2、年终奖分配方式

外资公司比较多的就是按薪资纳税,保障公司的风险最低。

根据2022年1月20日发布的最新年终奖相关政策得知单位分笔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每笔可以分别使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案例分析:

假设隔壁老王全年工资总额为24万元,每月工资总额为20000元,每月五险一金及各项附加扣除5000元,1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总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9480元。当年有95万元一次性奖金(年终奖)。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这95万奖金如何报税,才能实现个税最低?

我们可以使用单独计税、综合所得计税以及两者合并计税三种方式↓↓↓

1)95万使用单独计税,950000÷12=79166.67元,根据年终奖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知道适用35%的税率,则应交个税:950000 x 35%-7160=325340元;

全年纳税总额:9480+325340=334820元;

2)95万并入综合所得计税,240000+950000-60000-5000×12=1070000元,根据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可以知道适用45%的税率。

全年应纳税额:1070000×45%-181920=299580元;

3)将95万拆成两笔,一次发放30万元,按年终奖单独计税58590元;另外余下65万元,发放时和当月工资薪金一起并入综合所得缴个税183580元。

全年应纳税额:58590+183580=242170元。

具体拆分比例以及技巧在大财有道《老板财税管控》课程中都有提及,联系我可领取课程资料,免费获得学习以及一对一交流的机会。

3、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保险赔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都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可以在有关标准范围内,最大化降低“工资薪金”个税负担。

4、提高福利降工资

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后,可能会导致税后收入变少。

因此,应该想办法降低名义收入,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这样既满足了消费需求,又可减少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将高管的部分年薪通过其他形式发放,即给他们提供一套现房和一辆车供使用,达到减少额度的目的。

此外,亦可以适当的降低的员工的工资,同时又为员工提供宿舍,把缴纳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档次提高,从而增加员工福利,进而降低税负压力。

5、利用报销通讯费分流

企业管理人员发生的通讯费,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税

二、公司合作代替工资提成(注册公司,转换商业模式)

高收入人群改变工资结构可以部分地降低税负,如果想大幅度降低税负的话,我们给到年薪百万的人的意见,就是通过大财有道的个税宝考虑员工跟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合法降低纳税额。

个税宝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注册公司,将公司支付的工资、提成转换成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即从劳动关系变为劳务关系。

三、享受地方优惠政策(园区注册有限公司)

为了将税负降到最低,可以选择一些有税收优惠的经济开发区进行注册公司或者合伙企业,里面还有增值税税收奖励。比如当地的经济开发区,是总部经济招商,不需要企业到当地实际办公,只需要注册到当地纳税就可以了。

申请核定征收后税率只有3%左右,并且还有税收奖励。

每个园区的优惠力度大不相同,大财有道个税宝涵盖各个地区优惠政策,为企业量身定制园区注册公司。

个税宝在后期操作中也会全程把控各大要点降低企业税收风险,如:

1、是否具有真实存在的业务。
2、是否具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
3、是否具有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包或者证据链
4、是否存在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真实的经营场所
.......

对于存在真实交易、商业模式合理的情形,选择采取这样的组织形态进行生产经营,并依法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纳税,原则上可以认为是合乎税法规定。

但是,实践中一些主播和平台公司对直播业务相关的商业合理性、业务真实性和税务合规性的认知不足,在自身设定的商业架构和雇佣安排之外,简单机械地进行所谓所得类型“转化”。

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通过所谓“筹划”“转化”为经营所得,这就触及了税法的红线,属于虚构业务的税收违法行为。

▍ 声明:

1、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由“投知界税税念”编辑整理发布,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2、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外,推送稿件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除非无法确认,我们都会标明作者及出处,如有侵权,请及时后台联系处理,谢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