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班组经过与实际施工人达成司法调解协议书,但实际施工人拒绝履行支付劳务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能不能把业主方及总承包方追加成被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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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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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班组与实际施工人达成司法调解协议后,若实际施工人拒绝履行支付劳务费,劳务班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将业主方及总承包方追加为被申请执行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执行的对象一般是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通常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为主要责任方,但如果存在其他相关责任主体,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在建筑工程中,总承包方和业主方往往对项目的实施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影响。如果总承包方未能有效监督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那么其可能会被视为连带责任人。此外,如果业主与总承包之间存在明确约定,比如在合同中规定了付款条件、程序等,总承包也可能因违反这些条款而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业主或总承包单位明知实际施工人在不履行支付义务时仍然接受服务或货物,他们也可能面临一定程度上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依据“表见代理”原则,将其追加为被申请执行人。 最后,为了顺利推进强制执行程序,建议劳务班组在申请时提供充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与实际施工人的协议、付款记录、以及与业主和总承包之间的合同关系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法院判断是否应当追加其他主体作为被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在特定条件下,将业主方及总承包方追加为被申请执行人的确是可行的,但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准备充足证据以支持该请求。最终决定权仍在于法院,其将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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