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合的对象有哪些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取保候审适合的对象有哪些”这个问题。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以下四类人: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

一、取保候审适合的对象有哪些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群:1.依据刑法规定,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或并处罚金刑罚者;

2.尽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较重刑罚,但如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险性者;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显著危害者;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方式继续进行审理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适用于四类人: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罚金者;可能被判较重刑罚但取保不致社会危险者;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孕期、哺乳期女性且取保无社会危害者;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继续审理者。

二、取保候审了还能判刑吗?

在被告通过取保候审程序获得自由后,他们仍有可能面对刑事审判的判决,这一结论将依据案件实际审理情况做出。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涉案人员已经宣布无罪或无法接收判刑惩罚,它仅仅是一项暂时性的强制措施。

最终审判结果是否判定被告人有罪并给予相应处罚,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深入审查与核实。

如若经过细致查证,被告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并且有足够确凿的证据支持,那么,他们自然会面临刑法的制裁;

而如果经审查未能确认被告人存在任何违法行为,那么,他们有可能逃过判刑之祸。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监管方有什么责任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名副其实的刑事司法强制性措施。若在此期间内再度犯法,作为监禁单位的监管者往往不必承担重大责任。虽然取保候审实质上并不能等同于可将被告的罪责减轻或者彻底免予,而更多的是在确保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之上,赋予了他们相应的人身自由权利。然而,监禁单位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其中包括向被取保人明确告知相关事项以及实施必要的监督措施。然而,倘若监禁单位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导致被取保人再度出现犯罪问题,那么相关责任人则极有可能承受法律的惩罚。但是,要使上述情况得到确认,则必须要有充足有力的证据来证实在监管方面确实存在任何过错。总而言之,一般来说,倘若被取保人再度犯罪,其主要责任无疑应由该人自身承担,因为他未能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

取保候审适用于四类人: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罚金者;可能被判较重刑罚但取保不致社会危险者;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孕期、哺乳期女性且取保无社会危害者;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继续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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