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式几份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取保候审一式几份”这个问题。在规范的取保候审程序中,相关文书通常一式三份。 一份由决定机关留存,一份给被取保候审人,还有一份给执行机关。 这样做是为了让程序高效执行,也能明确各方……

一、取保候审一式几份

在一般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书会采取一式三份的形式予以签发。

其中,第一份将由负责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妥善保存;

第二份则需交付给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以便其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最后一份则需要送达到具体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机关手中。

通过这三份文书的相互配合,我们得以确保取保候审程序的规范化以及高效执行,使得各方能够根据自己所持有的那份文书,明确知晓自己的权益及责任所在,从而为整个法律程序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规范化的取保候审程序中,相关文书通常采用一式三份的形式。 第一份由决定机关保存,第二份交予被取保候审人,第三份则送至执行机关。 这种做法旨在确保程序的高效执行,同时明确各方的权益与责任。 每方持有相应文书,有助于清晰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为法律程序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实保障。

二、取保候审后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对其担保人员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该担保人员必须与此案件无任何关联性,也就是说,他们不能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所涉罪行产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

其次,担保人员必须具备充分的履行职责的能力,即具备完全的民事活动能力;

再者,担保人员不应受到任何政治权利被剥夺或者人身自由受限等情况的影响;

最后,担保人员需拥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以及长久居住地址,且在被担保人居住所在地拥有自留居所,同时确保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起诉多久通知被告人

常态状态下,检察院在经由深入调查并做出不起诉裁决之后,会尽速将此决定告知被告方。然而,关于具体的通知期限,并无明确且法定的规定进行约束。一般而言,检察院会在做出决定后的数个工作日内,将此决定通知给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若是因法定原因而做出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不起诉,检察院将会制作相应的不起诉决定书,并将之送达到被告方手中;倘若属于酌情不起诉的情形,检察院甚至有可能举行公开审查,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再做出最终的决定并予以通知。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际操作过程中,通知时间可能会因为事例的复杂性以及送达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变化。若被告方在较长时间内未能收到相关通知,可以通过其辩护律师向检察院咨询了解相关事宜。

在规范化的取保候审程序中,相关文书通常采用一式三份的形式。 第一份由决定机关保存,第二份交予被取保候审人,第三份则送至执行机关。 这种做法旨在确保程序的高效执行,同时明确各方的权益与责任。 每方持有相应文书,有助于清晰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而为法律程序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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