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是不是不能认定公伤

就算工伤认定的期限被叫停了也不代表你就不能拿到工伤赔偿。这个暂停其实就是让我们先缓缓,把眼下进行到一半儿的认定工作先放下。等到造成暂停的那些情况解除,咱们认定的步骤还是要继续走下去的。有时候可能是因为有些事情得等着相关部门出个结果或者因为天灾人祸之类的不得已原因,我们就会暂停工伤认定。但是,只要最后确认你确实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标准,那就还是会给你算成工伤。

工伤认定决定被中止不代表就肯定没法儿认定工伤。这个“中止”其实就是让我们先停下来休息下,等到原因消失以后,认定的过程还是会接着走下去的。可能是得等相关部门拿出个结果来才行,又或是因为像天灾人祸这样的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到认定工作没法顺利开展,这时候就有可能陷入时限中止。但是,如果最后证明还是满足了认定工伤的条件,那就不算白忙活,照样能认定成工伤。

解析:
在涉及到工伤认定的重要过程中,有时可能会遇到时限中止的情况,这并非表明无法认定工伤。实际上,这种状况仅仅是在适应暂时性变化时,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所采取的措施。当中止情况消失以后,相关机构将会开始批准认定程序,使得认定工作得以继续进行。例如,如果某一事件正在等待某特定部门的官方裁决,或者由于各种不可抗因素对认定程序产生影响,这都有可能引发时限中止的现象。
然而,只要最终能够证实事实确凿无疑满足工伤认定的所有必备条件,那么工伤仍然可以得到准确而合理的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时限能否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时限可以延长,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理解:
工伤认定时限不是除斥期间。
从本质意义上讲,除斥期间是对某些权利规定的不变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按照通说,除斥期间仅仅适用于法律上的形成权。在民法理论中,根据作用不同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申请工伤认定是基于请求权提出的权利主张,因此不适用除斥期间。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类似于时效。《条例》设定申请时限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防止工伤认定争议,这也能印证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属于请求权范畴,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该期限类似于诉讼时效,应当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或者中断。从《条例》的立法本意出发,人社部门应查明是否具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您好,关于工伤认定时限可以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时限能否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时限可以延长,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理解:
工伤认定时限不是除斥期间。
从本质意义上讲,除斥期间是对某些权利规定的不变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按照通说,除斥期间仅仅适用于法律上的形成权。在民法理论中,根据作用不同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申请工伤认定是基于请求权提出的权利主张,因此不适用除斥期间。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类似于时效。《条例》设定申请时限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防止工伤认定争议,这也能印证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属于请求权范畴,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该期限类似于诉讼时效,应当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或者中断。从《条例》的立法本意出发,人社部门应查明是否具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解决责任认定有期限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一群人被我们称为“马路杀手”,因为他们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制造者。那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什么规定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有期限么
一、经勘验、检查现场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的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无法查证事实的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五、“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
第六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1、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一般应自勘查现场之日起3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可以延期10日。若还需延长,须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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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时限中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通常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提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一时限可能会因为特定原因而中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时限中止”的含义。它指的是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当事人因故无法提供必要材料或证据,导致原本应进行的程序暂时停止。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一定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公伤就无法被认定。 其次,如果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因特殊情况而中止,那么这并不会直接导致公伤无法被认定。相反,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即使在时间上有所延迟,也仍然可以进行后续处理。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体现,使得他们能够在遭受意外后获得应有的保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可能会存在细微差别。在一些地方,对于申报材料的不全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延误,有可能要求更严格。因此,当事人在申请过程中务必保持与相关部门沟通,以确保所有必要信息及时提交。 最后,总结来说,虽然工伤认定决定时限可以因特定原因而中止,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伤就不能被最终确认。只要能够满足法律规定中的条件,并且及时补充所需材料,就有机会得到认可。因此,对于劳动者而言,应积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并妥善处理任何可能影响到自己权益的问题,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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