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只登记一方名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屋?

你好,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前的房产,结婚后拆迁安置,安置的房产或者补偿安置款,如果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安置的房产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安置房或补偿款虽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但其实是个人房屋产权的权利转换形式。就是说,由于原有个人房产被拆,拆迁人才给其补偿了安置房或补偿款,说明该安置房或补偿款的获得是以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以对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根据民法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若需法律帮助,可以加微信详细解答。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有房屋不能绝对说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虽然《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有就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买卖房屋行为无效的规定,但同时也有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是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能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此行为是夫妻双方同意的,也就是说,要满足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这两个条件,该购房合同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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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屋,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共同所有。因此,即使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方对该房屋的共有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方擅自办理抵押登记,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法律争议。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抵押人(即产权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达成一致,并进行合法登记。如果只有一方单独办理了抵押,而未征得另一方同意,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或可撤销的。 具体来说,如果该房屋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可以主张其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益,并对擅自办理抵押的一方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该项抵押登记可能因缺乏必要的一致性和合法性而受到挑战。 另外,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也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证据。例如,如果能够证明购买时双方均参与了资金出资、决策等,则更容易认定为共同财产。反之,如果能证明某一方完全独立于其他方面,则可能影响判断结果。 综上所述,虽然购置期间所买房屋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仅登记在一名配偶名下,其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仍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而若一方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擅自申请并完成了抵押手续,该行为往往存在法律风险,有可能导致该项债务无法有效执行。因此,为保护自身权益,建议配偶双方在涉及重大资产处置时应保持沟通与协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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