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到了检察院了吗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刑事拘留到了检察院了吗”这个问题。刑事拘留是指在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移交检察院。 如果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在拘留期限届……

一、刑事拘留到了检察院了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意味着案件已移交检察院负责处理。

实际上,它仅为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在针对刑事案件开展侦缉工作时,为了对现行犯罪嫌疑人或严重涉嫌犯罪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通常而言,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人员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一申请的提交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提交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之后,人民检察院将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依法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是侦缉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暂时限制自由的措施,不等同于案件移交检察院。 公安机关若需逮捕,应在拘留期满前三日提请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对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时间可延至三十日。 检察院随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二、刑事拘留八十二条严重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不论案情是否严重要否探讨。

此款内容主要针对拘留这一执法手段所应遵循的法定条件进行明文规范,以便于我们判定某位涉嫌犯罪人员是否达到了拘留的门槛标准。

然而,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是否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实施拘留,仅限于是否合规合法的问题。

至于刑事拘留的严重性对公民而言,被采取有碍自由的强制措施并剥夺了部分人身自由权,毫无疑问是极其严肃且重大的事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八个多月怎么办

对于经历长达八个多月的刑事拘留情况而言,其复杂程度不言而喻。通常而论,刑事拘留的时限相较短暂,倘若达到八个月之久,可以考虑存在下述几种可能性:第一种情况是事件具有重大且复杂的特征,于是侦查机关依法申请延长了侦查期间的羁押时间;第二种情形则可能涉及嫌疑人已获批准逮捕,尽管事件仍处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阶段中。在此种情况下,嫌疑犯或是他们的亲属应当主动地与负责处理此案的机构进行沟通,以获取对事件进程的知情权。若是怀疑存在逾期羁押或者程序违规等问题,那么可以选择委托律师,向相关部门呈递申诉书或控告状,旨在保障本人法律赋予的权益。律师具备准入权利来深入介入该事件并了解其详尽情况,从而能够为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协助以及相应的辩护服务。总结来看,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法且高效的因应策略。

刑事拘留是侦缉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暂时限制自由的措施,不等同于案件移交检察院。 公安机关若需逮捕,应在拘留期满前三日提请检察院审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对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时间可延至三十日。 检察院随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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