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人不签字怎么办
若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出现某方不愿签署文件的情况,这很可能将会对整个取保候审程序的审批及其执行带来不利影响。
首先我们必须要弄清楚究竟是哪方人士选择了拒绝对相应文件进行签字,同时也需深入挖掘他们拒绝签字的具体原因。
倘若相关办案机构的工作人员选择了拒绝签字,那么这很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该申请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是串供等行为。
而若是保证人选择了拒绝签字,那么我们就需要重新审视是否应该更换保证人,或者尝试以保证金的形式来完成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4)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遇拒签,影响审批执行。 需明拒签方及原因:办案人员拒签或因不符取保条件,如涉伪证、串供;保证人拒签则考虑换人或保证金。 依《刑诉法》,取保适用:管制、拘役、附加刑可能者;有期徒刑不致危社会者;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特殊生理期妇女不致危者;羁押期满案未结者。
二、取保候审能撤销吗
取保候审,乃指侦查、检察及审判等机构,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对已经遭受刑事追诉但尚未接受正式拘禁之人员,为了防止他们逃避相关调查、起诉乃至审判程序,依法要求这些被追诉者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要出具书面保证承诺,确保随时能够应传唤前往。
若被认定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或者需要适度变更原有措施,则可依据相关法规撤销原本实施的取保候审;
而关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情况,也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判实刑怎么羁押
关于取保候审后实际服刑期内的羁押方法,通常会依照法庭裁决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羁押是一种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确保其身体自由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确认其应当面临实刑处罚,则通常依据相应的裁决结果来判定是否必须对当事人实行即时羁押。公安部门将负责实施决定羁押的命令。然而,实际的羁押时限与方式往往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裁决所确定的服刑期限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等。
取保候审遇拒签,影响审批执行。 需明拒签方及原因:办案人员拒签或因不符取保条件,如涉伪证、串供;保证人拒签则考虑换人或保证金。 依《刑诉法》,取保适用:管制、拘役、附加刑可能者;有期徒刑不致危社会者;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特殊生理期妇女不致危者;羁押期满案未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