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中是否有被害人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危险驾驶罪中是否有被害人”这个问题。危险驾驶罪通常没有特定的受害人,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非法竞速,情节严重的行为。此外,驾驶员如果饮酒过量,会导致判断力和反应能力下降……

一、危险驾驶罪中是否有被害人

危险驾驶罪往往并无特定的受害人。

它特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激烈竞赛、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当驾驶员因过量饮酒导致其在驾车过程中的清醒程度出现问题时,也会构成此罪;

此外,如果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人员,严重超过了额定乘员载客的数量,或者严重超出了规定的最高速度行驶,同样会触犯此罪;

最后,如果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且这种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那么同样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初衷在于预防和打击那些可能对公众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危险驾驶行为,其所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个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常无特定受害者,主要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非法竞速,且情节严重者。 此外,驾驶员若饮酒过量,导致驾车时判断力、反应能力下降,同样触犯此罪。 这种行为不仅危及驾驶员自身安全,更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潜在威胁,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因此,必须严厉打击和惩罚此类危险驾驶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能数罪并罚吗

若是行为人均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这两种犯罪,在处理方面不能进行数罪并罚的模式。

反之,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为主,并根据其性质确定适当的刑期,体现出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理此案。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彰显了【交通肇事罪】这一重要刑法概念。

这条规定要求,如果行为人由于违背交通运管法规而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即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将面临判处三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若行为人在肇事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性的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

如因逃逸行为更导致他人死亡事件的发生,则判罚将升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驾驶罪礼县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的最终结果,将受到诸如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水平、驾驶行为所表现出的危险性、是否对他人或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礼县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若犯罪嫌疑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较低,且未对他人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其认罪悔过态度积极诚恳,那么他/她可能会被判处短期的拘役惩罚,并且还需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较高,或者其行为具有其他恶劣性质,比如追逐竞驶、严重超速等,那么他/她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拘役刑罚,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每一起具体的危险驾驶事件都具有其独特性,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事件时,会全面考虑所有的证据材料和情节因素,以确保做出的判决既公平又公正。

危险驾驶罪常无特定受害者,主要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非法竞速,且情节严重者。 此外,驾驶员若饮酒过量,导致驾车时判断力、反应能力下降,同样触犯此罪。 这种行为不仅危及驾驶员自身安全,更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潜在威胁,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因此,必须严厉打击和惩罚此类危险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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