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咱们得搞清楚一个事儿,那就是他们几个都知道他们在做什么可能会让那个受害者受伤,甚至是明知道如果那样的话也愿意或者不管不顾地继续下去。再说说第二点吧,那就是他们几个要一起动手,你动手我也动手,大家互相帮忙,一起去把握好这个"节目"(伤害)。另外,他们几个干的那点儿破事和那个受害者最后受到的损失得有一定的联系,不能说他们做了那么多,最后却出现一些其他的意外情况导致受害人没有受伤。
首先咱们得知道什么叫故意伤害罪。就是说你和一些人,比如说你们这些坏蛋,都知道自己做的事情会让别人受伤,而且还希望或者是不在乎这个结果会不会出现。然后,就是你们得有一起动手的动作,也就是说你们这帮人在干坏事的时候要互相帮助、一起去欺负那个倒霉的受害者。
最后,就是你们这帮人干的事情要跟人家受害者受到的伤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解析:
首先,必须具备一种共同损害的恶意意图,即各参与者均清晰了解到自身的所作所为必将给受害人带来损害,甚至期待或容忍此类影响的不可避免出现。
其次,需要有这种共通的侵害行为,这意味着所有涉案人员在行事过程中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对受害人施加了伤害。另外,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些共同的行凶者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应当存在着因果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