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首先,这个欠钱的人肯定是干了点儿啥事儿来让自己的家产变少,比如说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送给别人,又或者是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之类的。然后,这个债主就会觉得自己吃亏了,因为这个欠钱的人的这些行为,很有可能就让他的债务还不上了。
最后,就是这个欠钱的人的行为必须得是在他欠债以后才干出来的。


首先,这个债主做了一些什么事儿来削减他本身的财产?就比如说,把自己家产免费送人,还是以一个特别不靠谱儿的价格给卖出去……再者,这样子搞得结果就是他损害到了那个欠钱的人的权益。具体的说起来么,就是由于这个债务人身为债主,却变得这么乱搞,导致原本能还上的欠款也可能没法如数还清楚了。最后这一点,很重要,就是这个债主的行为是在欠条签好以后才开始的。

解析:
债务人首先表现出了针对其实施的债权人利益的不当措施,表现在无偿赠送其资产、公布于众的股价显然过于低下的间接影响等等不正当手段上。有鉴于此,债务人必须承认这是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了损害作用。由于债务人的这些行为,债权人的债权很可能无法获得全额的偿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债务人的这些行为都是在债权正式确立后才出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 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撤销权的含义如果债务人采取积极的行为逃债、赖债,比如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那么债权企业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这时,企业可行使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有三种: (1)债务人放弃其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在债务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成立。 (2)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上述三种行为)。 (3)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场合,还要求取得财产的受让人具有恶意,即要求他知道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基础理论及法条依据
关于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的撤销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只出现了两处:一是《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的关于有害债权的赠与,具体条文为:“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这一规定虽然是关于无效的规定,但理论界一般认为它是关于撤销权的立法来源。其立法精神为后来的立法所采纳。而直接的,具体的规定撤销权的是《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撤销权的立法本意来讲,撤销权的实质,是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权利。
1.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1.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于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故应由审查债权人撤销权的各项成立要件,以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合同法解释
(一)》23条、24条分别规定了管辖及当事人问题。23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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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的保全中,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转让或处分财产的行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这一权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关系。只有在债务人未履行或可能无法履行其到期债务时,才可以考虑行使撤销权。这一前提确保了撤销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其次,被撤销的行为需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具体而言,该行为应导致债务人的资产减少,从而影响到其他债权人实现其合法权益。例如,如果一个负有多项欠款的企业将主要资产低价转让给某个关联公司,这种转让就可能被视为损害了其他未偿还債權人的利益。 再者,要求被告知情。在很多法律体系中,如果第三方在接受财产时明知该财产处分会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证明第三方对相关情况有所了解。 此外,还需注意时间限制。根据不同法律规定,一般要求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不当处分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即便符合其他条件,也可能失去撤销的机会。 最后,法官会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恶意、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以决定是否支持这一请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程序和证据充分,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要想成功地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要满足有效的債務关系、损害他人利益、知情义务以及时间限制等多个条件。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保护机制,使得整个过程既具备合理性,又能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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