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结案可以申请再审吗

离婚调解结束后,一般不再接受再审申请。因为离婚调解往往基于个人意愿,任何违法行为都不应影响协议生效与执行。

离婚调解结束以后,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再重新审理的。婚姻调解这个事,都是双方你情我愿谈妥的结果,而且只要没有人在里面使坏或者威胁之类的,那就得认账并且照着做。

离婚调解结束了以后,我们是不能再去申请再审的。因为这个离婚调解的结果,大多数时候都是咱们俩自己商量好了达成的共识,只要这中间没有谁偷偷搞鬼,或者被人逼着做了什么不愿意的事情,那这个结果就是应该被大家都接受并且执行的。

解析:
在离婚诉讼调解程序结束之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事人无法再次提出对此进行重新审理的申请。在离婚案件中,调解所达成的最终协议往往是建立在双方法律主体自愿同意并签署的基础上,只要此协议未涉及到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或者权益受到强制威胁,都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以及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具体案情和律师协商就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书再审的程序
1、调解书再审程序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并不是
一、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审级。
2、调解书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院长,上级人民、最高人民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必须是案件的审理和调解中确有认定事实不清楚,法律适用错误,调解违反自愿和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不能进入再审程序。
4、调解书再审程序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发现确实生效的调解书有错误,人民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5、人民法院审理调解书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调解书的情况。生效调解书是由一审作出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调解书是由二审作出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不仅包括原审,而且包括原审的上级和最高人民。
6、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及条件: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威胁)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3)人民主动对调解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再审。
(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
《民诉意见》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您好,关于调解书再审能怎么审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调解书再审的程序
1、调解书再审程序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并不是
一、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审级。
2、调解书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院长,上级人民、最高人民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必须是案件的审理和调解中确有认定事实不清楚,法律适用错误,调解违反自愿和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不能进入再审程序。
4、调解书再审程序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发现确实生效的调解书有错误,人民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5、人民法院审理调解书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调解书的情况。生效调解书是由一审作出的,按照
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调解书是由二审作出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不仅包括原审,而且包括原审的上级和最高人民。
6、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及条件: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威胁)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3)人民主动对调解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再审。
(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
《民诉意见》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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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结案后,是否可以申请再审,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调解是法院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其目的是希望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从而减少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首先,如果离婚调解达成了协议,并且该协议经过法院确认,那么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再审。但需要注意的是,再审通常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进行的复查,而不是针对调解本身。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认为调解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比如一方受到胁迫、误导或者信息不对称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到其真实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请求撤销原有的调解结果。此时,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再审”,但仍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另外,《民法典》也明确了关于离婚及其相关事项的一些原则。如果一方在签署协议时未能充分理解内容或未获得必要的信息,这也可能成为后续请求变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参与离婚调解时,应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所有条款有清晰理解,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总之,虽然离婚调解结案后的再审并非易行,但在特定情形下仍然可行。当事人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在参与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前,都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与条件,以便做出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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