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婚前房产属个人财产,除非婚后共同还贷,否则不能平分。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可视为共同财产。分配时会看双方贡献、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若双方有明确协议,则按协议办。

首先婚前买的房子,基本上是归你自己所有。但是,如果在结婚后你们一起承担了房贷啥的,那这部分钱和因为还贷产生的那点儿增值部分,就可以算是你俩的共有财产。当然,具体怎么分,还是要看你们各自出了多少力,还有就是你们结婚多久这些因素来决定的。要是你们两个人已经商量好房子到底归谁,怎么分的话,那就按你们说的办。

结婚前自己买的那套房子,它基本上就是你一个人的事儿了。但是,如果说在结婚之后你们俩一起还贷款的话,那这部分还贷款的钱和你那套房子升值的部分,就可以算是你们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到时候怎么分这份共同财产?这就要看你和另一半谁出力多一些,还有你们结婚多久这些因素来决定。当然,如果你们两个已经商量好这套房子到底归谁,应该怎么分的话,那就让这个商定的结果来做决定。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婚前购置的房产应被认定为个人所有财产。但倘若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存在共同偿还贷款,或其他迹象显示房产的共有人并非单一一方,那么这部分产生的还贷额以及跟随之下的增值部分,是有可能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之财产的。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在此事件中所做出的贡献、婚姻持续的年数等等多个角度的问题维度。
最后,如果这对夫妻已经就该房产的归属与未来的分割达成了明确一致的意见,那么便应该完全遵照他们的约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协议假离婚后丈夫出轨 刘某诉称,刚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21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至,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 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 律师说法: 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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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协议假离婚后丈夫出轨
刘某诉称,刚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10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至,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
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
律师说法:
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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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的分割问题在离婚时常常引发争议。根据我国法律,婚前个人财产一般属于个人所有,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首先,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了房产,并且该房产的产权登记在其名下,那么通常情况下,这套房子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部分资产。然而,如果购房款中有一部分是由双方共同出资或者使用了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来偿还贷款,那么这部分资金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从而影响到分割。 其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是婚前购置的房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中的贡献而变成共同财产。例如,一方虽然是名义上的产权人,但另一方通过装修、维护等方式对该物业进行了实质性的贡献,这种情况可以主张对该物业享有一定权益。 此外,如果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比如结婚前就明确约定某些资产归属或如何处理未来产生的收益等,这类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分割依据。此类书面协议应当清晰明确,以避免后续纠纷。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判决时,会考虑到双方对于家庭生活和经济状况所作出的贡献,包括照顾家庭、抚养孩子等非经济性劳动。这意味着即便是一方拥有名义上的产权,法院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判决,以确保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尽管法律上规定了大多数情况下婚前购置的不动产业务属于个人所有,但具体情况仍需结合实际出资、贡献及任何书面协议来综合判断。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未结婚但同居的人士,也应提前做好相关资产规划,以免将来的纠纷影响彼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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