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的规则是什么
总的来说,要进行工伤认定,必须符合以下关键性的规定和原则:
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上遭受事故所带来的损害;
其次,无论是工作时间之前或之后,只要在工作场所里从事与职务相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遭遇事故,也应被视为工伤;
再次,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到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同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此外,如果员工患有职业病,那么这也属于工伤范畴;
最后,如果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伤或失踪,也应该按照工伤处理。
另外,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为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到伤害,同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需符合关键规定:损害发生在工作时空;工作前后在场所内从事职务相关活动受伤也算;执行任务时受暴力或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出差中因公受伤或失踪。此外,上下班途中非个人责任交通事故亦属工伤。
二、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员工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负有举证义务。
若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则需提供相关劳动合同以供审查;
如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则需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
由于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到工伤认定的关键前提条件,因此在这之后,相应的部门才能进一步判断和确认该事件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的条件包括哪些
进行工伤认定时,一般而言需具备如下条件: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区域内,因执行职务而遭受事故伤害;或在工作时间接续至工作结束前,于工作区域内从事与其职业相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过程中遭遇事故伤害;亦或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区域内,因履行职务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患有职业病;或者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在事故中失踪;又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因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的伤害。值得关注的是,“工作原因”乃是认定工伤的关键要素,同时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上述情形。关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可能会因为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工伤认定需符合关键规定:损害发生在工作时空;工作前后在场所内从事职务相关活动受伤也算;执行任务时受暴力或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出差中因公受伤或失踪。此外,上下班途中非个人责任交通事故亦属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