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由谁决定的吗
取保候审这一措施主要是依据刑事案件的具体状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三家司法机构共同决策而得出的结果。
它实际上属于一项刑事强制性的手段,意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的进程能够得以顺利推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之内,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性的考量,从而来确定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这样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检察院、法院根据刑事案件情况共同决定,属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顺利,维护嫌疑人、被告人权益。 三机关在职责内,综合考量案件性质、情节及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二、被取保候审后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开展刑事诉讼程序时,对于被刑事追究但尚未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他们借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采取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保释金等方式,同时要求出具相关保证文书,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依照传唤随时出庭候审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保障手段。
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循以下严格规定:
(1)在没有经过执行机构的批准许可之前,不得擅自离开自己已经居住的城市、县区范围;
(2)当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等关键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执行机构进行详细的报告说明;
(3)在接到司法机关传唤通知时,务必尽快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不得以任何媒介、言论或行为来影响证人的真实陈述与证言;
(5)严禁故意销毁、破坏或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串通同案犯窜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人失踪怎么办
在嫌疑人被批准取保候审期间,如若发生失踪情形,执行机关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执行机关需竭尽全力追踪调查嫌疑人下落,有可能使用各类先进且适用的侦查手段,例如监控录像检查、通讯记录查阅等等。紧接着,执行机关需要通知嫌疑人的保证人,要求其严格履行保证义务,积极配合寻找工作。若保证人未能切实履行保证义务,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追究。与此同时,执行机关还需向检察机关进行备案汇报,有可能导致取保候审决定被撤销,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转为逮捕,并启动网上追逃程序。此类情况无疑会加大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会使其在未来的审判过程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境地。
取保候审由公安、检察院、法院根据刑事案件情况共同决定,属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顺利,维护嫌疑人、被告人权益。 三机关在职责内,综合考量案件性质、情节及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