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有六个月吗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刑事拘留有六个月吗”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

一、刑事拘留有六个月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正常情况下,警察部门会在对某个被拘留在押人员进行审理之后,认为其有必要受到起诉的情况下,应在拘留期内的第三个工作日起,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审查批准时间则可以延长到三十个工作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该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该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则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因此,从整体上看,刑事拘留的时间相对较短,最长也不会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

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仍未得到释放,那么此人很可能已经获得了批准逮捕,或者是被改变了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部门在对被拘留在押人员审理后,如认为需起诉,应在拘留期内第三个工作日起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重大嫌疑人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检察院需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否则应立即释放该人员。 因此,刑事拘留时间较短,最长不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

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有什么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的性质有所不同,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保障措施,可谓是一种活跃于诉讼领域的行为,其内在价值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推进,并不带有任何惩罚性质。

相较之下,行政拘留则属于治安管理范畴内的一种惩戒手段,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制裁机制,它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两种途径,去纠正涉及普通违法行为的人们的错误行为。

其次,两者的法律依据也分别存在差异,刑事拘留是严格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实施的,而行政拘留其合法性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和法规。

再者,他们所适用的对象群体也完全不同,刑事拘留主要针对的是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或重大嫌疑分子;

反观行政拘留,其所面向的则是那些有轻度或轻微违法行为的人群。

最后,两个措施的羁押期也存在明显的区别,通常来说,轻微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刑事拘留期最长长达14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组织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则为37天。

相比之下,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仅为15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刑事拘留后公安侦查期限是多少天

在施行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时长通常不应超过两个月之久。然而,对于某些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期限期满以后仍无法得出结论的事例,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将侦查时长延长一个月。另外,还有几种情况是可以继续延长的哦:当发生在交通极其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且复杂事例;涉案人数众多,且案卷繁冗的重大犯罪集团事例;以及罪行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大,取证过程中阻力重重的重大复杂事例等,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进而延长侦查期限至两个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指控可能被判处十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在此种情况下,按照前述规定所延长的侦查期限虽已届满,但鉴于案情特别重大而又复杂,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话,那么就需要再次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进一步延长侦查期为两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部门在对被拘留在押人员审理后,如认为需起诉,应在拘留期内第三个工作日起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重大嫌疑人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检察院需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否则应立即释放该人员。 因此,刑事拘留时间较短,最长不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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