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成立行贿罪不成立受贿罪的情况

行贿罪不一定就会带来受贿罪。这个叫做行贿的人很主动地送东西给你,但是你狠狠心拒绝了,而且还迅速告诉了别人,那么这时候行贿的人就是犯有行贿罪没错,可你,毕竟没有接受他的礼物,所以你就不是受贿罪那回事。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说行贿的那个人搞错了对象,把礼物给了不应该收或者是完全不知道自己被行贿的人,这样的话,虽然确实发生了行贿这件事,可对那个收礼物的人来说,同样也是不存在什么受贿问题的。

行贿和受贿这两个罪名可不是一回事儿。有人明明把钱财送出去了,但是收礼的那个人却坚决不要,还马上就报告给上级,那这个时候,送礼的人就算是犯了行贿罪,可是收礼的人却没有犯受贿罪。再举个例子,假如那个行贿的人本来想送给有资格或者无意中送给了一个根本没资格接受贿赂的人,那他也就只是触犯了行贿罪,而不受贿罪之责。

解析:
在实践中,行贿罪成立未必会必然导致受贿罪的成立。举例来说,如果行贿人为谋求某种利益而主动向他人送予财务或其他利益,然而由于受贿人行使正当权益并且严正地予以拒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仍然可能被判定犯有行贿罪;但是受贿罪则无法成立。
另外一种可能是,如果行贿人由于失误或者对相关事实缺乏了解等原因,将财物误送给并不符合受贿犯罪主体资格或者对此事毫不知情的第三方时,此时尽管存在行贿行为,但是也只能认定为行贿罪,而不能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在刑法中,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贿罪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对象给予财物的行为。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致于损害公共利益。 有些情况下,仅成立行贿罪而不成立受贿罪。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行贿方并未成功地使对方接受其所提供的财物,那么即使存在行贿行为,也不能构成受贿。比如,一名商人试图向某官员提供一笔巨额资金,但该官员拒绝了这笔钱。在这种情况下,该商人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行贿,而该官员则因未实际接受任何利益,不构成受赂。 其次,在某些情形下,即便对方接受了财物,但由于其身份或职务关系并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也无法成立受赂。例如,如果一个普通公民向地方政府的一名非公务人员提供金钱以获得个人利益,这种情况只能认定为单纯的商业交易或非法交易,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受赂。 再者,有时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问题。如果某个企业在没有任何权力关系的前提下,通过赠送礼品等方式影响到其他公司的决策,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可能会被追究行贿责任,但因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权力关系,对方也不会因此承担相应的犯罪责任,从而导致只成立了行贿而未形成有效的受赂。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都参与违法活动但角色不同。如果一名公务人员与他人合谋进行腐败活动,其中一方负责提供资金,而另一方负责执行相关职务。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存在明确的金钱交换,但如果证据表明只有一方向另一方施加压力或者诱导,并且后者只是出于保护自身权益而收取款项,则仍然可能仅以第一人为主犯来追责,其余参与者则不一定构成共犯或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在具体案件中是否仅成立行贿名而不构成受賄,需要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包括双方身份、意图及实际结果等。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谨慎分析,以确保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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