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予取保候审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哪些情形不予取保候审”这个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有两种情况通常不允许取保候审:一种是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以及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另一种是累犯、犯……

一、哪些情形不予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以下特定场景通常并不允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对于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犯罪性质较为恶劣、情节相当严重的犯罪分子。

2.具有累犯经历的罪犯、犯罪团伙的核心成员,通过自我伤害或自残手段企图逃避司法调查的违法者,涉及国家安全、暴力犯罪,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和影响重大的犯罪案件中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以下特定场景通常并不允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对于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犯罪性质较为恶劣、情节相当严重的犯罪分子。 2.具有累犯经历的罪犯、犯罪团伙的核心成员,通过自我伤害或自残手段企图逃避司法调查的违法者,涉及国家安全、暴力犯罪,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和影响重大的犯罪案件中的当事人。

二、哪些情形不算共同犯罪

以下几种情况均不属于共同犯罪:

首先,当两个或更多人员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同一个危害后果的产生时,他们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其次,如果有两个或者多个共同行为者对某个特定的危害结果负责,然而其中一些人是故意所为,另一部分人则是无意之中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同样不能视为共同犯罪。

再者,即使两个或更多的人在相同时间内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们的真正意图却各有差异,那么这也不能算作是共同犯罪。

除此之外,还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如果不止一个人参与犯罪过程,并且造成了法益损害,但每个人的行为都独立于其他同案犯,那么这些人都不应该被视为共同责任方。

第二种是,如果一个人只是经过欺骗某些非法手段获取了财物,但他并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的犯罪活动或者对法益造成直接损失,那么这种情况也不能算作是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哪些情形不给律师会见

在一般的情况下,倘若出现下列状况之一,便可能导致律师无法进行会见:1.事例本身与国家保密事项有所关联,倘若在事例的调查初期并未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那么律师将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会见。2.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存在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看守所有权暂时停止安排其与律师之间的会面。3.如果律师的会见可能对事例的调查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可能引发串供或者销毁证据等问题,那么在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后,可以适当限制律师的会见权。然而,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对于限制律师会见的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格的程序规范,绝不能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获取律师援助的基本权益。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以下特定场景通常并不允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对于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犯罪性质较为恶劣、情节相当严重的犯罪分子。 2.具有累犯经历的罪犯、犯罪团伙的核心成员,通过自我伤害或自残手段企图逃避司法调查的违法者,涉及国家安全、暴力犯罪,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和影响重大的犯罪案件中的当事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