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行为人必须负有执行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定责任(作为义务)。此处所言的“责任”须具备法定性质,不仅仅限于道德层面的责任。
同时,该责任的具体内容在于执行特定的积极行为,以确保危险后果得以避免。
二、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履行特定责任的实际能力。在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中,仅要求那些具备履行责任能力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会强制那些无法履行责任的人承担责任。对于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责任的能力,应当从其主观意愿以及客观环境两个角度进行全面评估。
1.该行为主体须承受着实施特定积极行为所衍生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即所谓的“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性质强烈地反映出它并非仅限于道义层面的约束,而是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制。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便是要采取特定的积极行动,以确保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得以避免。
2.行为主体应当具备履行特定义务的实践可能性。在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的框架下,只有那些具备实际履行义务能力的人才会被强制要求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对于那些无法履行义务的个体则不会施加任何压力或强制。关于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我们应该从其主观意愿以及客观环境两个维度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解析:
1.行为主体承担着须实施特定积极行为这一法定性质的义务(即作为义务)。此类义务具备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特质,不会等同于单纯的道德责任,还应包括着确保危害结果不会出现这样一个特定的积极行动。
2.行为主体必须具备履行此种特定义务的实际能力。法律条文和社会管理框架只会向那些拥有足够能力完成此项任务的个体施加要求,而绝不会强行责令无法完成义务的人员去履行职责。对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需要从其主观意愿以及客观环境两个层面进行全面评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侵犯著作权怎么维权
(二)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
(三)仲裁。依《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四)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著作权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时,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其申请(也可依职权)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
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范围较窄,仅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八种内容。如果当事人不服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起诉。对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