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得办理取保候审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哪些情况不得办理取保候审”这个问题。中国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只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一、哪些情况不得办理取保候审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形将被视为不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首先是已构成累犯或犯有重大罪行被宣告缓刑期满后重新犯罪的人;

其次是属于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

再次是采取自伤、自残手段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追捕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以及涉及暴力行为或情节恶劣的犯罪案件等严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不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情形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性质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累犯、犯罪集团主犯; 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者; 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嫌疑人; 流窜作案者; 曾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者; 可能侵害被害人、证人等人身或财产者。

二、哪些情况不能提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在我国现行《民法典》中,对于无法提起“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之抗辩之情形做出了较为详尽且清晰的相关规定,而具体的情况则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其一,当请求权旨在主张相应行为立即暂停所造成的损害,如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情形时;

其二,针对不动产物权以及经过国家合法注册登记后的动产物权的所有者提出的返还财产方面的请求;

其三,关于抚育费用、供养费用或扶养费用的支付问题提出的索求;

其四,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的其它请求权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哪些情况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能无法为其提供律师会面的服务:

1.该案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在事例侦查阶段,律师进行会见须得经过侦查部门的批准;

2.存在阻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可能性,诸如同案犯尚未归案或者犯罪线索尚待进一步查实等因素;

3.违反了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例如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会见等;

4.律师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试图向被羁押人员传递违禁物品,或者对事例的侦查工作造成了干扰等。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无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情况,必须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的解释说明,同时也应尽快将此决定告知律师及当事人本人。

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不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情形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性质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累犯、犯罪集团主犯; 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者; 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嫌疑人; 流窜作案者; 曾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者; 可能侵害被害人、证人等人身或财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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