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恶意透支立案标准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恶意透支立案标准”这个问题。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主要构成元素包括:使用信用卡时,持卡人故意违反规定,超过限额或期限使用银行资金,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恶意透支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中涉及到的恶意透支案情的主要构成元素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案件的行为人必须属于普通的法定主体,即一位已经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

其次,行为人所怀有的主观故意心理内容以及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构成其犯罪的必要条件;

再次,从客观行为层面来看,行为人需要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信用卡货币支付限度或遵守的时间期限进行透支,同时在经历过发卡银行发出的两次催促后,相隔超过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能如期归还这些欠款,以上便是这个罪名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

最后,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对象主要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关于恶意透支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最终导致无法偿还的情况;

第二,行为人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最终导致无法偿还的情况;

第三,行为人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以此来躲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第四,行为人通过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等手段,逃避对欠款的偿还义务;

第五,行为人利用透支所得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资金,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主要构成元素包括:持卡人非法占用银行资金,故意超过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或时间较长。 此行为对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银行及持卡人财产权造成侵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信用卡诈骗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信用卡欺诈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犯有上述行为中的任一项,其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

其次,如若恶意透支,涉案金额须达到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方可予以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三、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认定标准是多少钱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有人恶意透支信用卡,且该行为涉及到的金额数目在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但尚未达到五十万元时,应被视为“数额较大”范畴;而当透支额度上升至五十万元及以上但不足五百万元之际,则应划入“数额巨大”类别;至于透支金额倘若跨越五百万元大关,则妥贴地被归纳为“数额特别巨大”。值得我们着重强调的是,若因恶意透支构成犯罪,则不仅要考虑其透支金额的大小,同时也需结合持卡人的偿债能力、透支资金的实际用途以及透支之后的具体表现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估。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主要构成元素包括:持卡人非法占用银行资金,故意超过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或时间较长。 此行为对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银行及持卡人财产权造成侵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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