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能变更吗

这个房产遗产继承官司的诉讼时效可是没法儿随便改动的。诉讼时效这事,就是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那些固定时间,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大家都能按照规矩来,保护家里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和谐稳定。要是遇到这种房产遗产继承的事情,咱们的诉讼时效就从继承人自己感觉或者应该感觉到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伤害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但是,也有那么些特殊情况,比如说继承人因为什么自然灾害,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实在是没办法去追讨应有的权益时,那这个诉讼时效可就得先停下来了。

关于房产遗产继承这个事,诉讼时效它就不能随便改来改去。你想,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了的时间,它的作用就是为了让我们的生活和各种关系都能保持稳定。所以,在处理房产遗产继承的事情上,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一般是从继承人自己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个时刻起。不过要是碰上什么特别的情况,比如说继承人因为某些不可抵抗的力量或者别的什么原因没法提出要求的话,那诉讼时效有可能就暂停执行。

解析:
对于房产遗产继承方面的诉讼时效问题,通常情况下并不能够进行更改。诉讼时效乃是法律所设定的明确期限,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持社会及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在涉及到房产遗产继承问题时,这个诉讼时效一般的计算标准是从继承人得知或者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那日开始算起的。然而,遇到特殊状况时,例如继承人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阻碍而无法行使其请求权的话,那么诉讼时效则有可能会出现暂停的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公房继承人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在现实生活中,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至于家庭成员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过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家庭成员到要求撤销该变更的,一般会支持。

您好,针对您的可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变更合同诉讼时效
可变更合同诉讼时效适用于除斥期间1年。
《民通意见》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最新的《合同法解释二》当中明确将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区别为撤销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和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因为法定的变更权也为形成权。
二、不同合同纠纷的适用诉讼时效
(一)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104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另外,《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条除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的时效期间明确规定为四年外,对其他合同纠纷的诉讼或仲裁,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的诉讼时效期间除前述四种情况外,散见于各具体法律之中。
时效期间的计算,也是较为直接的法律问题,一般都规定为“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国际买卖合同时效公约》规定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

您好,关于可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变更合同的诉讼时效吗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变更条件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1、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的误解。
5、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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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其继承权或请求分割遗产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产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这一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变更。例如,当继承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利时,可以申请延长诉讼时效。具体来说,如果存在不可抗力、重大疾病等情况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酌情考虑延长该期限。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如被告隐瞒事实或故意阻碍原告行使权利,也可能导致原本已经开始计算的诉讼时效被中止或重新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类型的财产权利,其适用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也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一旦涉及到房产遗产问题,各方应尽早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因为这些内容可能会随时间而变化,从而影响到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情况。 此外,在处理房产遗产继承问题上,还需注意其他因素,例如是否存在有效遗嘱、各个继承人的合法身份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最终判决结果以及对诉讼时效变更申请的审理。因此,在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不仅要关注时间限制,更要全面了解整个案件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款,以便做出合理决策。 总之,虽然一般情况下房产遗产继承有明确的三年诉讼时效,但在特定条件下,该期限是可以变更或延长的。建议所有涉及此类事务的人士,都应及时采取行动,并寻求专业意见,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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