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使他人犯罪的定性标准有哪些判几年

让别人去做坏事就是教唆,这种人就叫教唆犯。这个判断教唆犯的事情主要看他都说了些啥、被教唆的那个人是谁还有他的教唆行为对犯罪有多大影响等等这些因素。要是那个被教唆的人真的干了教唆他干的那种坏事,那教唆犯就要根据他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来接受惩罚。如果教唆的对象还没满18岁,那教唆犯可要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并没有按照教唆的那样去做,那么对于教唆犯来说,可能会少判或者轻判。

让别人去犯罪就是教唆。判断这个是不是教唆犯主要得看教唆的都是啥、被教唆的那个人怎么样以及教唆的事情对犯罪有多大帮助等等这些。要是那个被教唆的人真的犯了跟你教唆的事情同种类的罪行,那这个教唆犯就按着他们在共谋犯罪里头起到的作用来定罪。要是教唆的对象还没满十八岁就让他们去干坏事的话,这个教唆犯可要受到更重的惩罚。当然,要是被教唆的人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状,那么对于这个教唆犯来说,可能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的好待遇。

解析:
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者,亦即所谓之“教唆犯”。对于此类犯罪分子的认定,主要考察其唆使内容、受唆者资质及该唆使行为于犯罪决策过程中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若受唆者最终触犯了所受到的唆使,那么,教唆犯将依据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得到相应的法律处置。然而,若受唆者并未实施所受到的唆使,则对于教唆犯而言,可考虑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若教唆对象为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那么上述情况下都应加重法律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您好,针对您的言语唆使属于帮助犯还是共犯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分为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教唆犯与帮助犯亦称之为狭义的共犯。共同犯罪中,正犯是与狭义的共犯相对的概念。原则上,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是正犯,此外的参与者都是共犯。对共同犯罪的认定,要以认定正犯为核心,狭义的共犯的认定依赖于正犯的认定,只有认定了正犯,才能进一步认定教唆犯与帮助犯。在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只要能认定正犯的行为是由教唆犯的行为所引起,就能肯定教唆行为的成立;同样,只要能认定某人的行为对正犯的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就能肯定帮助行为的成立。本案中,文某等三人采取殴打、持刀威胁、语言恐吓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即属于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是抢劫罪的正犯。本文认为冯某行为构成抢劫犯的共犯,属于帮助犯。
(一)首先,冯某行为不构成教唆犯。教唆行为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事实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了该意思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本案中,文某三人已经产生抢劫的意思的情况下,冯某要求顺便帮其抢一个手机的行为,冯某的要求未超出三人抢劫的意思范围之外,故不成立教唆犯。
(二)一般来说,帮助行为是使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是指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场所等物资性的帮助行为,后者是指精神上的帮助行为,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等。本案中,冯某的行为,虽然未对文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提供有形的帮助,但是其要求对文某等人的犯罪意思起到了强化作用,属于精神上的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刑法之所以处罚帮助犯,是因为帮助行为通过正犯促进了对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因此,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帮助行为给正犯以心理的影响或者物理的影响,从而使实行行为更为容易。本案中,冯某的行为强化了文某等三人的犯罪意思,对三人实施抢劫行为具有促进作用,其行为和三人的抢劫行为与结果直接具有因果关系,故应当以属于抢劫罪的帮助犯。

您好,关于满足什么条件促使构成教唆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满足哪些条件促使构成教唆犯
一、对象条件
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
(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
二、客观条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条件
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象条件 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教唆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2)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对教唆行为人以间接正犯(实行犯)论处。 (3)必须是本来没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已经有犯所教唆之罪意图的人不能成为教唆对象。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已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而为其出主意,撑腰打气,壮胆助威,坚定其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不能认定为教唆犯,而应认定为帮助犯。 二、客观条件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某种犯罪行为。如果是教唆他人实施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则不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口头教唆,也可以是书面教唆,还可以是通过打手势、使眼神等形体语言进行教唆。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嘲弄、蔑视、侮辱等手段他人犯罪,可以是以实施暴力、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胁迫他人犯罪,可以是利用封建唆使他人犯罪,等等。 (3)间接故意教唆和直接故意教唆对客观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只要行为实施了教唆行为,不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构成的教唆犯。在间接故意教唆的情况下,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教唆行为,还要求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三、主观条件 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从具体的罪过形式上来讲,教唆犯一般是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2)从认识因素上讲,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使一定的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该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认识,不构成教唆犯。 (3)从意志因素上讲,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犯罪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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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使他人犯罪的定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唆使他人犯罪必须具备明确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引导、鼓动或影响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故意可以通过言语、书面材料或其他方式表现出来。 其次,唆使对象的接受程度。被唆使者是否接受了这种影响并最终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判断是否构成唆使的重要因素。如果被唆使者未能实际实施犯罪,则可能不构成完整的唆使罪。 第三,所涉及的具体犯罪类型和情节。在法律上,不同类型的罪行其处罚标准和量刑幅度各异。例如,若是涉及暴力、毒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其后果更为严重,相应地也会导致更重的处罚。 第四,结果与因果关系。需要考察的是,被告人的言行与最终发生的犯罪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没有直接联系,即便有引导或鼓动,也难以认定为有效的“唆使”。 在中国,《刑法》对涉嫌“教唆”罪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如果教唆他人犯下某些特定罪行,如杀人、抢劫等,将会受到相应惩罚。而具体判几年则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所教唆之罪名及其情节轻重。例如,如果是教唤杀人的,可以处以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较轻微的不法行为,则可能只需数年监禁。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还要考虑到从犯与主犯之间的位置差异,以及个案中的具体情境。这意味着即便存在明显的教唤证据,但如果被告人在整个案件中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其量刑也可能会相对减轻。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地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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