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工程款的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

所谓的“以房抵工程款”是指房地产企业以其开发完工的房屋抵减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与房地产企业结算的工程款的一种非货币性交易行为。


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折让价“明显偏低且不合理”的税务风险:导致房地产企业减少收入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将引起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1、以房抵工程款的抵债行为必须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房抵债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该协议工程折价的实质是房地产企业通过协议工程折价销售其建筑工程抵偿建筑企业的工程款,房地产企业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达成的协议工程折价的价格往往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导致视同销售收入减少,最终的结果使房地产企业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2、税务机关对交易价款偏低且不合理给予纳税调整的法律依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 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3、税务机关对“价款明显偏低且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纳税调整的尺度:不得低于市场价的70%。根据以上法律税收政策分析,如果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发生“以房抵工程款”的情况下,一定要掌握和审查房地产企业以房抵工程款的折价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企业用于抵建筑商工程款的开发成品的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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