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我作为管理者有监督到位,对方无视,我需要承担损失部分吗?

你好,问题已收到,方便的话可以电话沟通吗q

食品安全法第146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强制法第6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另外,对于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过程中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法律意见】
因为劳动者个人的原因造成公司的损失,劳动者辞职后,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具体需要区别对待;
1、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需要100全额赔偿;比如因为失恋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坏用人单位的产品、设备等;
2、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的,50左右;明显可以避免的错误,比如因为违章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喝酒后工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半左右的损失;
3、劳动者一般过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论大小,均不应让劳动者承担。比如让没有保管义务的销售员承担盘点后的货物损失。用人单位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于监理的指令错误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该损失向发包方公司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在面对下属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作为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部分损失,通常取决于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管理者的职责和权力。作为管理者,你有责任监督和指导下属的工作,确保团队遵循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你已经尽职尽责地进行了监督,但下属仍然无视相关规定并导致了损失,那么从责任划分上来看,你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 其次,要考虑公司的内部政策和合同条款。有些公司在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归属。如果相关条款清晰地指出了下属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时由其本人负责,那么你作为管理者就不必为此承担额外责任。 此外,还需分析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如果你的监督措施存在缺陷,比如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未能有效沟通等,这可能会影响对你自身责任的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会认为你应当对此事负一定责任,从而要求你承担部分损失。 最后,与人力资源部门及法律顾问进行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他们可以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厘清法律上的界限以及公司政策。这不仅有助于保护你的权益,也能够为今后的管理实践提供借鉴,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如果你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并且事件完全是由于下属的不当行为导致,那么一般来说,你不应该承担该笔损失。然而,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并确保未来工作的顺利进行,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至关重要。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