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什么机关批准

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取保候审什么机关批准”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主要由公检法三部门负责审批。公安机关在面对可能轻刑、无社会危害等特定情况的嫌疑人时,可以批准取保候审。检察院和法院在遇到类似……

一、取保候审什么机关批准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往往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进行批准操作。

具体而言,当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有权批准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或适用独立刑附加刑的罪犯;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罪犯;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罪犯。

同样地,人民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情况之一时,亦可批准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而在人民法院方面,当被告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也有权力批准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主要由公检法三部门负责审批。 公安机关在面对可能轻刑、无社会危害等特定情况的嫌疑人时,可以批准取保候审。 同样地,检察院和法院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有权审批。 具体情形包括可能的轻刑判决、不会增加社会危害的情况、特殊生理状况(如重病、孕期、哺乳期)以及羁押期满但案件尚未了结的必要情况。 这些规定确保了取保候审措施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得到运用。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做什么事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被告以及未遭受刑事羁押之人,为了防止其逃脱司法机关的审查、起诉与审判,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必须提供担保人或交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签署具结书,以确保他们在需要时能随时接受传唤并做到随传随到的制度。

根据我国相应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内,只要遵守特定的义务条件,嫌疑人、被告人便可自治其生活方式。

然而,取保候审的被申请人在此期间应遵守以下明确的义务: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离开本地区;

其次,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通讯信息等产生变动,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实时报告;

接着,在接到有关方面传讯时,必须立即显现;

另外,不得以任何手段影响证人出庭作证;

最后,不能销毁、伪造相关证据,或互相供认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该如何管辖法院

在被依法批准进行取保候审期间,若犯罪嫌疑人再度触犯刑法,一般情况需接受新罪所引发的辖区内法院的管辖。在此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将面对对新罪行及旧罪行单独展开的调查、指控以及审理工作。然而若新罪行与旧罪行共享同一桩事件事实线索或彼此间有着紧密联系,也有可能出现并案处理的情况。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罪行地涵盖了犯罪行为实施所在的地点以及犯罪结果产生之地。针对取保候审阶段再次犯下新罪的情况,执法司法机关将会结合所有因素,如犯罪性质、情节严重性、对社会造成的伤害等多方面考量,从而最终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及其相应的处理措施。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准则和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主要由公检法三部门负责审批。 公安机关在面对可能轻刑、无社会危害等特定情况的嫌疑人时,可以批准取保候审。 同样地,检察院和法院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有权审批。 具体情形包括可能的轻刑判决、不会增加社会危害的情况、特殊生理状况(如重病、孕期、哺乳期)以及羁押期满但案件尚未了结的必要情况。 这些规定确保了取保候审措施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得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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