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算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算

就是说,你们两口子结婚以后,赚到手的收入、奖金什么的,都算是你们俩的共有财产。然后,投资、做生意赚到的钱也都算在内。而且,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也算进去。还有就是如果有人过世了,留下的遗产或者别人送给你的东西(当然,如果遗嘱上或者赠送协议里明确说了是给某个人的话就不算了),这些也都属于你们两个人共有的。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的东西,比如说房子车子之类的,只要是在你们结婚之后买的,那也是你们的共有财产。

夫妻俩在结婚后,家里的东西大部分都是共有的,比如说你们两个一起挣到的钱,也就是工资、奖金、还有投资获得的收益等等这些;另外,如果你们自己开公司做生意、或者是炒股赚钱什么的,这种收益也是算夫妻共有财产;还有一些夫妻间的发明创造带来的果实、版权之类的收益也都在范畴内;再有就是从父母那儿继承来的财产,或者是别人送给你的礼物(当然了,如果这个礼物上写明了只是给某个人的话就不算在内了),这些也都算是夫妻俩共同拥有的财富;
最后,还有一些别的情况下应该属于两个人一起拥有的物品。

解析:
夫妻双方在持续的婚姻关系过程中所积累的共同财产,其范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第二,通过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净利润;
第三,涉及知识产权的收益部分;
第四,由遗产或他人赠与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约对某项财物明确规定仅归属其中一方);
最后,在法律意义上,任何其他应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前取得的财产,或者婚后有约定的,属于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不算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方法:办理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即可。赠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
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
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注:
(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仅指赠与方。
(2)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来办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和有关契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扩展资料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予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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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收入无论是由哪一方获得,都应视为双方的共有财富。 其次,夫妻在婚姻期间所购置的不动产和动产,如房屋、汽车等,也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即使这些资产登记在某一方名下,只要是在婚后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双方的劳动或其他合法收入,就应视为共有。 此外,投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方利用个人资金进行投资,但该资金来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工资或其他合法收入,那么所产生的收益同样属于共同所有。 再者,如果有任何赠与或继承,在法律上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例如,如果一方继承了父母遗留的房屋,但如果另一方对该房屋进行了改造或者投入了大量精力和金钱,则可能会被认为是双方共有。 然而,并非所有资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在结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资产,包括其结婚前积累的钱款、股票等,这些通常不算作共享。此外,一些特定情况下如遗嘱中明确指出只归某一配偶所有的遗赠,也不算作共有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什么构成夫妇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共享”,往往还需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在离婚时,共同债务也需考虑进来,这意味着即便是一方向外借款项,只要是在两人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都可能需要进行分担。因此,在处理家庭事务时,有必要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以避免未来纠纷。同时,可以通过签订《 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来进一步明确各自对待财富及债务的问题,从而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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