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补偿如何计算工资基数

辞退补偿的工资基数,根据法律规定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工资包括计时或计件的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收入。需要提醒的是,若员工每月工资高过公司所在地城市(含直辖市)的3倍职工平均工资,则计算补偿时需以3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且最多只能补偿12年。

当咱们说辞职赔偿的工资基数咋算?基本就是看您在拆伙或是公司关门儿之前那整整十二个月里挣了多少钱。这个钱不仅得包含你计算好的工资,还得把奖金、津贴什么的都算进去。不过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您每个月赚的比您所在城市的市政府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高出三倍的话,那给您的赔偿金就得按照那个三倍来算了,而且最多只能赔十二年。

如果我们要被公司开除的话,公司应该给我们一些赔偿金。这个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就是看我们在被开除之前的12个月里,每个月工作赚了多少钱,再算出平均值来。这个数字就叫做“工资基数”。不仅仅包括我们每个小时挣的钱,还包括了加班费、奖金、津贴还有补贴等等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钱。不过,这里有个小提醒,就是假如说你每月赚的钱比你们当地政府发布的那个什么“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高出3倍以上的话,那公司给你的赔偿金就要按照这个“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的3倍来算了,而且最多只能赔12年。

解析:
关于结算离职补偿金所涉基准工资金额的计算方法,一般以员工在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实际薪酬为依据。
其中包含计时工资或许可工资、津贴、奖金以及各项补助在内的所有货币形式收益。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若员工当月薪资显著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立于市区的市政府公布的该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均收入的三倍以上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基准将参照该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金额进行制定,且向其提供经济补偿的累计年限最高不可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辞退福利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当然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面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辞退福利会计处理
(一)、辞退福利定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主要包括: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采取在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将职工工资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二)、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
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如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此,企业应当在辞退职工时进行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能够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则表明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由于被辞退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职工薪酬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对于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二、职工辞退福利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上的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
(二)“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指出,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因此,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也就是说,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劳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就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根据以上所述,员工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
南京市地税局也答复,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三、职工辞退福利是否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来看,辞退福利并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因此,职工辞退福利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四、职工辞退福利可否据实在税前扣除
让我们先来看两个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号,此文已被企便函〔2011〕24号废止)规定,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文件将辞退福利界定为经济补偿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已废止)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法规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此文件将辞退福利界定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以上两个文件都没有把辞退福利作为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处理,而是作为经济补偿和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虽然以上两个文件已废止,但对辞退福利的性质界定还是应该借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既然现行税收政策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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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补偿的计算涉及多个因素,其中工资基数是一个关键要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辞退补偿通常以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和其工资水平为基础进行计算。 首先,确定工资基数是计算辞退补偿的第一步。一般来说,工资基数包括员工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固定收入部分。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包括其他形式的收入,如加班费或特殊津贴,但这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满一年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如果工作时间不足一年,则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比例计算。例如,如果一名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八个月,那么其应得赔偿将按八分之一个月薪资来核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行业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考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信息,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在计算过程中,要确保所有数据准确无误,包括各项收入及其变动情况。同时,也建议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以获取最新的人事政策和薪酬结构信息,从而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与义务。如果对补偿金额存在争议,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辞退补偿中的工资基数不仅仅是简单的一项数字,而是由多种因素综合而成。在了解清楚自己所处的位置后,可以更有效地进行协商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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